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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云南分公司的批复
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: 你公司《关于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请示》(阳光人寿〔2008〕31号)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 一、批准你公司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。 二、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,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。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,如无特殊原因,视为放弃筹建。 三、分公司筹建就绪后,你公司须向云南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。经审核批准,方可开业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○○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保监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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